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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河南省漯河源汇区事业单位有哪三类

2022-04-22 16:33:45 漯河人事考试网 //luohe.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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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河南省漯河源汇区事业单位有哪三类

按财政供养分类,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按照职能分类,有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公益服务三种。按岗位类别分,可分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工勤岗三种事业编。

具体分类

1.按财政供养分类,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

全额拨款,指的是你的工资全是国家给的,主要集中承担行政执法功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等两种事业单位中。

差额拨款,指的是你的工资有部分是国家给的,有部分是单位给的;

自收自支,指的是你的工资都是单位给的;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主要集中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承担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等两种事业单位。

2.按照职能分类,有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公益服务三种。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是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比如城管监察、环境监测、土地监察等。来通俗,这批事业单位是比较有“权”的,能管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资源配置、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比如研究所,出版社等。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将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比如教育局,医疗机构等。

3.按照单位公益性质来分类

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事业单位,即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公益一类是指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例: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二类是指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例:职业学校、畜牧兽医站等。公益三类其实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不多,实际运作与企业差不多。

4.按岗位类别分,可分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工勤岗三种事业编。

管理岗按照行政序列定职定级定薪,专技岗主要走职称路线套发工资,工勤岗受限较多,身份比较固定,工资待遇相对较低,且以前基本上不能转岗。但现在事业单位已由身份管理转为岗位管理,工勤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通过公开竞聘等方式转聘到专技岗,相较以前算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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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源汇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漯河源汇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罪标准为什么不一样,并说明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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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者在客观方面都使用了毒物,并且均危害了公共安全,主观上都存在故意,但二者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主观目的上存在区别,因此两者的定罪标准并不一样。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而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即除了可以在食品中投放有毒物质外,也可以在其他场合投放有毒物质,故两罪可能成立想象竞合。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为只能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第四,主观目的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的通常是获取非法利润,虽然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原料食品是明知的,但并不意味着积极追求他人死亡或伤害的危害结果;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追求他人死亡或伤害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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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审题要点】

审题点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审题点2:“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审题点3:“定罪标准为什么不一样,并说明具体区别”

通过前两个审题点可以看出,这两个罪名定罪量刑都有不同,这是因为两者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我们可以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方面展开思考,一一对比。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投放有毒性物质的行为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方面都使用了毒物,并且均危害了公共安全,主观上均有故意,但两罪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目的上均有区别,答题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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