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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新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任期等,本文将结合2020年宪法修正案,为大家整理宪法国家机构部分的常考知识点。
一、国家机构的构成
(一)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人民代表大会设置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置到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务委员会。
(二)行政机关——各级政府。我国有五级政府,即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政府以及乡、镇、民族乡政府。
(三)监察机关——设置中央、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
(四)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市级中级人民法院、县级基层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市级检察院、县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五)军事机关——军事委员会。
(六)国家主席,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关。
【知识链接】以下不是国家机关:村、居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政府指导但不干涉其工作;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上的组织,不是一个国家机关,其职能为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
二、国家机构的性质
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
最高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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